告示外定住签证的种类(离婚・丧偶定住、日本籍子女扶养定住等)

①获认定的难民
经难民认定程序批准后,以定住者身份获准在日本长期居留者。
②离婚定住&③丧偶定住
适用对象
许可条件
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:
- 在日本国内维持约3年以上的正常婚姻关系与家庭生活;
- 具备维持生计所需的资产或职业技能;
- 拥有日常会话程度的日语能力,能在社会中独立生活;
- 履行纳税、申报等公共义务,或具备履行的能力与计划。
审查要点
- “正常婚姻关系・家庭生活”包括虽有分居但仍保持交流与扶助关系的情况;
- 许可在留期限可为1年、3年或5年不等;
- 离婚或丧偶后须提交「配偶者关系变动届」(原则上14日内),逾期亦应尽快补交;
- “日语能力”仅要求能在面谈或书面申请中沟通,无需通过官方考试;
- 在离婚定住中,离婚原因与具体经过非常重要,应在申请理由书中详细说明;
- 入管局可能联系前配偶确认实际情况;
- 若离婚原因涉及家庭暴力(DV),获批定住者的可能性更高;
- 若对象为其他在留资格者(如定住者、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等),也可存在获批的可能性,但要求更高:
- 与定住者离婚:需维持约5年以上正常婚姻生活;
- 与技术・人文知识・国际业务等签证持有人离婚:需约10年以上婚姻生活。
④日本籍子女扶养定住
许可条件
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:
- 具备维持生活所需的资产或技能;
- 实际抚养日本人子女,并满足:
a. 为日本籍子女的亲权人;
或b. 已持续相当期间监护和抚养该子女。
审查要点
- 即使婚姻关系未满3年,也常被批准为定住者;
- 日本人父与外国人母无需婚姻关系,非婚生子亦可适用;包括日本人男性与外国女性之间的婚外所生子;
- 抚养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子女的外国人原则上不适用,但若该父母属于「离婚定住」或「丧偶定住」情形,可作为「告示外定住」获批;
- 子女是否持日本国籍并非决定性条件,关键在于日本人父已依法认知;若认知发生在出生后较长时间,需说明延迟原因、父子关系及过去交流状况;
- 子女是否在日本持续生活是重要判断标准,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(小学・初中)是否就读日本学校;
- 若曾短暂回国再以「短期滞在」身份入境,希望变更为定住者签证,需说明回国及再来日理由、抚养安排与生活计划;
- 经济稳定亦被重视,但若暂时收入不足,只要有亲属支援与具体就业计划,仍有获批可能。
⑤婚姻破裂定住
适用对象
许可条件
须符合以下任一项,并同时满足第3、第4项:
- 在日本维持约3年以上正常婚姻关系与家庭生活者;
- 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曾遭受家庭暴力(DV);
- 具备维持生活所需的资产或技能;
- 履行或有能力履行公共义务(纳税、申报等)。
审查要点
“婚姻关系事实破裂”指:虽形式上婚姻仍存,但夫妻双方已无继续维系意愿,无共同生活与扶助关系,且该状态已固定化、无法修复。
其他类型
⑥特別养子离缘定住
因特別收养关系解除后仍需继续在日本生活的个案。
⑦难民不认定处分后特定活动定住
难民申请未被认定,但出于人道考虑,允许继续居留的情况。
⑧父母已归国或失踪的未成年人/受虐儿童
对无监护或遭受虐待的未成年者,基于人道理由准予在留。
⑨曾持告示定住资格的前定住者
曾拥有定住资格后离境或资格失效者,再次申请恢复。
⑩以工作签证连续滞留10年以上者
在日居住稳定、贡献较大,可视个别情况认定为定住者。
⑪永住者因出国期间超过再入国许可期限者
虽永住权失效,但可申请以定住者资格再入境。
⑫永住者因发现上陆拒否事由者
虽存在上陆限制事由,但基于特别情况继续允许定住。
⑬随父母以家属滞在/公务身份入境、完成义务教育后希望工作的未成年者
例如在日本就学至高中毕业后,未继续升学而希望留日就业的个案。
⑭日系三世父母的未成年・未婚亲生子
父母计划回国,但子女仍在日本学校就读,希望继续留学生活的情况。
⑮其他个别特殊类型
包括特殊人道考量、社会适应等原因个案,入管局可个别判断认定为定住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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