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示定住签证的种类(日系2世・3世等)
2025.10.14

定住者告示第1号
第三国定居难民的接收对象者
定住者告示第2号
(已被废止)
定住者告示第3号
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的亲生子女,且品行良好者。
本条主要用于接纳日系二世及三世作为「定住者」。
具体适用对象包括:
- 日本人的孙子女(即日系三世);
- 曾为日本人的日本国籍丧失后的亲生子(即日系二世);
- 曾为日本人的日本国籍丧失前所生子女的孙子(即日系三世)。
若「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(父母)」现持有或曾经持有日本国籍:
- 在父母拥有日本国籍期间出生的子女 → 属于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;
- 在父母丧失日本国籍后出生的子女 → 属于「定住者告示第3号」的「定住者」。
审查要点
日系人申请中,证明父母及祖父母的身份关系极为重要。应尽可能收集户籍誊本、公文书、旧证明资料、照片等能证明血缘关系的资料。
定住者告示第4号
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,且曾为日本国籍、在日本有本籍记录者的亲生孙子女,且品行良好者。
本条主要用于接纳日系三世为「定住者」。
审查要点
- 「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并曾拥有日本国籍者」是指曾持有日本国籍、但后来丧失国籍的人;
- 「亲生孙子女」即血缘上的孙辈;
- 具体而言:日系一世(祖父母)在丧失日本国籍后,其子(已无日本国籍)所生的子女(即三世)属于该范围。
- 若该三世持有1年以上的定住签证,其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女(日系四世)可依据定住者告示第6号获得资格。
目前,日本的入管制度允许接纳至日系三世为止(含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资格)。但根据「定住者告示第6号ハ」,日系四世在符合一定条件时,也可获准定住。若不符合「定住者」的条件,但符合特定标准,则可依据「特定活动(特定活动告示第48号)」取得在留资格。
定住者告示第5号
主要适用于「定住者」或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的配偶者入境及在留。
- イ: 持有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资格、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的配偶者
- ロ: 拥有1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的配偶者
- ハ: 依据第3号或类似类别取得1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的配偶者,且品行良好者
审查要点
- 第5号ロ及ハ针对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或同等资格者的配偶。
- 第5号イ适用于日系二世(以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身份在留者)的配偶。
定住者告示第6号
主要适用于以下对象:
- イ: 由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;
- ロ: 由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;
- ハ: 由第3号、第4号或第5号ハ所规定的定住者(在留1年以上)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,且品行良好者;
- 二: 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或1年以上在留的定住者之外国配偶,其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(继子)。
审查要点
- 「未成年」「未婚」「亲生子」三项条件都极为重要。年龄越大,入境许可的难度越高。
- 「未成年」指未满18岁。若依本国法已成年,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受扶养者。
- 扶养人的经济能力、抚养记录、子女的生活与教育状况、未来生活计划等均是审查重点。
- 父母婚姻的真实性、住民票地址一致性等也在审查范围内。
- 申请理由书应详细说明过往养育情况、教育方针及未来生活规划。
- 若日系三世父母回国,但子女仍在日本就学,并有合适监护人与生活保障方式,也可能因「特殊理由」获批为告示外定住。
定住者告示第7号
由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或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扶养的、未满6岁的养子。
定住者告示第8号
关于中国残留日本人及其家属的特别规定。
品行良好要件(适用于告示第3号、第4号、第5号ハ、第6号ハ)
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- 未曾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律被判处监禁、徒刑或罚金刑(不含交通违章罚款);
- 目前未处于少年法保护处分期间;
- 未有持续违反社会秩序或道德规范的行为,且无被认为品行不良的特殊情况;
- 未曾有伪造、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在留资格许可,或介绍他人非法就业等不正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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