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示定住签证的种类(日系2世・3世等)

2025.10.14
定住者告示第1号

第三国定居难民的接收对象者

定住者告示第2号

(已被废止)

定住者告示第3号
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的亲生子女,且品行良好者。

本条主要用于接纳日系二世及三世作为「定住者」

具体适用对象包括:

  • 日本人的孙子女(即日系三世);
  • 曾为日本人的日本国籍丧失后的亲生子(即日系二世);
  • 曾为日本人的日本国籍丧失前所生子女的孙子(即日系三世)。

若「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(父母)」现持有或曾经持有日本国籍

  • 在父母拥有日本国籍期间出生的子女 → 属于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
  • 在父母丧失日本国籍后出生的子女 → 属于「定住者告示第3号」的「定住者」
审查要点

日系人申请中,证明父母及祖父母的身份关系极为重要。应尽可能收集户籍誊本、公文书、旧证明资料、照片等能证明血缘关系的资料。

定住者告示第4号
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,且曾为日本国籍、在日本有本籍记录者的亲生孙子女,且品行良好者。

本条主要用于接纳日系三世为「定住者」

审查要点
  • 「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并曾拥有日本国籍者」是指曾持有日本国籍、但后来丧失国籍的人
  • 「亲生孙子女」即血缘上的孙辈
  • 具体而言:日系一世(祖父母)在丧失日本国籍后,其子(已无日本国籍)所生的子女(即三世)属于该范围。
  • 若该三世持有1年以上的定住签证,其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女(日系四世)可依据定住者告示第6号获得资格。
目前,日本的入管制度允许接纳至日系三世为止(含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资格)。但根据定住者告示第6号ハ日系四世在符合一定条件时,也可获准定住。若不符合「定住者」的条件,但符合特定标准,则可依据特定活动(特定活动告示第48号)取得在留资格。
定住者告示第5号
主要适用于「定住者」或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的配偶者入境及在留。
  • イ: 持有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资格、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者的配偶者
  • ロ: 拥有1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的配偶者
  • ハ: 依据第3号或类似类别取得1年以上在留期限的定住者的配偶者,且品行良好者
审查要点
  • 第5号ロ及ハ针对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或同等资格者的配偶。
  • 第5号イ适用于日系二世(以「日本人配偶者等」身份在留者)的配偶。
定住者告示第6号

主要适用于以下对象:

  • イ: 由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;
  • ロ: 由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;
  • ハ: 由第3号、第4号或第5号ハ所规定的定住者(在留1年以上)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,且品行良好者;
  • 二: 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或1年以上在留的定住者之外国配偶,其扶养的未成年・未婚的亲生子(继子)。
审查要点
  • 「未成年」「未婚」「亲生子」三项条件都极为重要。年龄越大,入境许可的难度越高。
  • 「未成年」指未满18岁。若依本国法已成年,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受扶养者。
  • 扶养人的济能力、抚养记录、子女的生活与教育状况、未来生活计划等均是审查重点。
  • 父母婚姻的真实性、住民票地址一致性等也在审查范围内。
  • 申请理由书应详细说明过往养育情况、教育方针及未来生活规划。
  • 若日系三世父母回国,但子女仍在日本就学,并有合适监护人与生活保障方式,也可能因「特殊理由」获批为告示外定住。
定住者告示第7号
由日本人、永住者、特别永住者或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扶养的、未满6岁的养子。
定住者告示第8号
关于中国残留日本人及其家属的特别规定。
品行良好要件(适用于告示第3号、第4号、第5号ハ、第6号ハ)

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  • 未曾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律被判处监禁、徒刑或罚金刑(不含交通违章罚款);
  • 目前未处于少年法保护处分期间;
  • 未有持续违反社会秩序或道德规范的行为,且无被认为品行不良的特殊情况;
  • 未曾有伪造、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在留资格许可,或介绍他人非法就业等不正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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